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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1229(二)
加拉太書3:15~20
接續著前面14節所提到的因信稱義,保羅在此闡述了律法與福音的先後次序。
他舉了一個日常的例子,若是人立的文約,都不再更改而必需遵守了,
何況是上帝指著自己起誓,和人所立的約呢?
上帝豈會廢掉自己先前的應許,叫應許歸於虛空,
改為430年後對以色列人所頒佈的律法呢?(17節)
18節,上帝給了亞伯蘭應許:凡你所看見的一切地,
我都要賜給你和你的後裔,直到永遠。(創13:15)
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,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。(創22:18)
保羅指出這個後裔並不是指眾多子孫,而是指著基督而言(16節)。
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一切屬靈的福氣(產業),
並不是像律法主義所說的靠割禮和行律法才能得到,
保羅認為是倚靠對上帝的信心便夠了,
因為上帝不會違背自己,應許也不會受到律法的影響。(18節)
既然有了應許,那為何還有律法的存在?
這原是為了人的罪行才加添上去的(19節),律法的本意不是叫人犯罪,而是叫人知罪。
律法設立了一個界線來保護人類,讓我們知道若是越過這個界線就是犯罪了。
律法也是救恩來臨前為人類所作的預備,直等到基督來到(16節)。
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遣他的兒子,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
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。(加4:4~5)
律法雖來自於神,卻是天使並經中保(摩西)所設立(徒7:53,來2:2),
而應許則是上帝直接給亞伯拉罕的,並沒有透過中保,地位的優先次序可見一斑(19節)。
且律法之約是立於上帝與以色列人之間,摩西為中保,雙方都有義務,
但是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之約,義務只在於上帝,且沒有中保。
上帝只有一位,應許之約是上帝的慈愛與信實所立下,人只要憑著信心就可以得到福分(20節)。
我們在日常生活中,常會覺得某些法律很繁瑣,好比說趕個時間來個紅燈右轉,
轉過去就看到警察在那邊,剛好逮個正著。或是我們會這麼想,如果不是會違法,
不然我就可以幹嘛幹嘛的,我們常覺得法律讓我們的自由意志受到約束,
但法律的產生原是為了保護雙方,避免一方犯罪受到懲罰,或是一方受害而有損失。
上帝所頒佈的律法也是如此,人是承接亞當的罪性而來到這世界上,
也就是俗稱的原罪。帶有原罪的人並不表示一定會犯罪,也不表示一定就不會犯罪,
這當中又涉及了人對於律法的義務,
李哥常用鳥屎和鳥窩的比喻來說明人對於犯罪的責任(有別於原罪),這邊就不多說了。
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人,不是叫人犯罪,而是叫人知罪,知道什麼樣的行為是會侵犯他人,
使人無法得益處,免得人因為犯罪,被上帝審判,而導致滅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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